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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文锋与徐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锋,徐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913号原告:吕文锋,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徐清山,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吕文锋与被告徐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文锋、被告徐清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文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徐清山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吕文锋与徐清山系朋友关系。2012年,徐清山向吕文锋借款10万元,说在外地说有事用一周还款。吕文锋转账向徐清山汇款10万元。后徐清山都没有给付。2013年,吕文锋找到徐清山,徐清山给吕文锋打的欠条。吕文锋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徐清山辩称,认可向吕文锋借款10万元,但已向吕文锋还款8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0日,徐清山向吕文锋取得借款10万元。2013年9月12日,徐清山向吕文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吕文锋10万元整。后徐清山未向吕文锋偿还上述借款。后吕文锋诉至法院,要求徐清山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吕文锋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董某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清山与吕文锋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徐清山向吕文锋借款,吕文锋以转账方式向徐清山交付借款10万元,徐清山应当向吕文锋履行还款的义务。庭审中,徐清山抗辩称其已向吕文锋还款8万元,但未能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还款事实,关于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吕文锋要求徐清山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吕文锋要求徐清山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清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吕文锋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吕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徐清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