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XX与青岛黄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青岛交运崂山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青岛黄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青岛交运崂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488号原告:XX,男,1975年6月8日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黄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万峰被告:青岛交运崂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路6号。法定代表人:毛德丰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宫 茜人民陪审员 徐 乐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