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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国立与商丘天泽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立,商丘天泽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28号原告:崔国立,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天泽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商柘路高速路口南。负责人:李根生。职务:总经理。原告崔国立与被告商丘天泽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6月29日,原告崔国立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立以被告天泽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购房款全额退回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国立负担。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