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洪象传与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象传,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20号原告:洪象传,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杨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芬,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女。原告洪象传诉被告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象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洪象传负担。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翟国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