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郑建军,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肖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郑建军,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姜娥,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郑建军、姜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郑建军、姜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忠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