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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郑建军,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肖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郑建军,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姜娥,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郑建军、姜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郑建军、姜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忠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