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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汤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665号原告:汤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作夫,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黄某1,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汤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作夫、被告黄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2007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农历7月25日生一子黄某2。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黄某1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黄某2由被告黄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黄某2,现随被告及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一致认为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汤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1表示同意。二、婚生子黄某2由被告黄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汤某每月承担黄某2生活费500元(生活费从2017年7月4日开始支付,生活费分两次支付,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各支付一次,账号:62×××5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名:黄某1),医药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50%;三、原告汤某在婚生子黄某2生日、节假日、寒暑假有探视的权利,被告黄某1有协助的义务。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唐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夏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