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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倪卓生,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10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27号。负责人:张正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法定代表人:倪卓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倪卓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玉华,女,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倪卓生、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817847.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81元,申请执行费205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在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倪卓生名下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2010字第46386-××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国用(05)第1118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三年,该房产已设立抵押。经我院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H×××××丰田牌汽车及一辆车牌号为皖H×××××桑塔纳牌汽车,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程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市支行62×××12账户以15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6.44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程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东环支行62×××71账户以15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83.74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倪卓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大关支行62×××11账户以15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8.34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倪卓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大关支行62×××13账户以15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41.28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