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骆开军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开军,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09号原告:骆开军,男,汉族,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蒲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骆开军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骆开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开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开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骆开军负担。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