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开封市三联搪瓷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开封市三联搪瓷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791号原告马某某,女,1969年11月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李聪,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禹王台区乾坤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三联搪瓷制品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开封市三联搪瓷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三联搪瓷制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三联搪瓷制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程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