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吉芹与战玉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芹,战玉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819号原告:杨吉芹,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战玉杰,男,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杨吉芹与被告战玉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吉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