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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吉芹与战玉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芹,战玉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819号原告:杨吉芹,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战玉杰,男,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杨吉芹与被告战玉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吉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