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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敏与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初1013号原告黄敏,女,侗族,1986年09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现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99393241T。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良瑜公园府邸售楼部。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项目负责人:张云茗。委托代理人:罗鹏,男,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敏诉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损失费人民币11631元;本案住宅工程质量检测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07月04日,原告黄敏以原、被告就该案已经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敏负担。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