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鲁庆贺与周伟华、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庆贺,周伟华,陈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369号原告:鲁庆贺,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周伟华,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伟红,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鲁庆贺为与被告周伟华、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庆贺到庭参加涉讼,被告周伟华、陈伟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伟华、陈伟红于2002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0日,被告周伟华向原告鲁庆贺借款20000元,并当日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周伟华、陈伟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伟华、陈伟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庆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周伟华、陈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