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靖宇与杨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靖宇,杨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607号原告:徐靖宇,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玲,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武,男,生,汉族,莱钢炼铁厂烧结车间职工,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靖宇与被告杨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靖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靖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靖宇负担。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