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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靖宇与杨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靖宇,杨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607号原告:徐靖宇,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玲,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武,男,生,汉族,莱钢炼铁厂烧结车间职工,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靖宇与被告杨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靖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靖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靖宇负担。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