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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勇军与李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军,李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933号申请人:孙勇军,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雷,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申请人:李春来(曾用名:李知昂),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孙勇军与被告李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勇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春来的资金1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春来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燕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