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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庆辉与何碧初、何争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辉,何碧初,何争艳,何某某,胡克文,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唐庆辉,女,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何碧初,女,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何争艳,女,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9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理人:何碧初,女,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胡克文,女,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何某。法定代理人:胡克文,女,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唐庆辉与被执行人何碧初、何天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何碧初、何天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一次性连带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唐庆辉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880元,合计408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诉讼保全费463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2011年7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庆辉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天知于2016年11月21日去世,本院变更其法定继承人何争艳、何某某、胡克文、何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已偿还了借款本息40880元并支付了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唐庆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