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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与被告胡开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胡开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3民初335号原告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地址:龙陵县勐糯镇勐糯村蛮岗组。负责人:莫炳加,系该修理店经营者。被告胡开杰,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与被告胡开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胡开杰与原告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已自愿达成了协议,并已支付了全部欠款,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陵县勐糯荣佳修理店承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赧秀丽人民陪审员  余买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荣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