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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友忠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用地批复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友忠,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友忠,男,1943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兰景芳(马友忠之妻),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丽,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郎克宇,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友忠因要求确认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对北京市怀柔区新贤街改造地块先拆迁后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复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行初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马友忠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市规划国土委先拆迁后征地行为违法。一审裁定认为,马友忠因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的怀建拆裁字[2011]第1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曾于2011年12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裁决书。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了上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马友忠不服,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二中行终字第46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马友忠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故马友忠现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规划国土委先拆迁后征地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对其起诉法院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马友忠的起诉。马友忠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7日核发的关于怀柔区新贤街改造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被上诉人于2010年8月5日对该新贤街项目动迁,先拆迁后征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文件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起诉状避而不审,针对怀建拆裁字[2011]第1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做文章,上诉人对该裁决的起诉,被告是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本案诉讼毫无关联。拆迁人是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分中心,因此,被上诉人是本案合格的被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先拆迁后征地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马友忠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市规划国土委先拆迁后征地行为违法,但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友忠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马友忠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志刚审 判 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毅书 记 员  辛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