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尹成军与黄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军,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成军,男,1985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黄玲,女,1967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于尹成军与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350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55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玲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玲位于赣州市XX大道XX号X栋的X室房屋(权证号SXX**)、X栋的地下X号车库(权证号SXX**)。查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迟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