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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友明申请执行张家明、雷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明,张家明,雷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88号申请人王友明,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家明,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雷呈艳,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明与被执行人张家明、雷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家明、雷呈艳已履行完毕,现执行款已发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