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友明申请执行张家明、雷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明,张家明,雷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88号申请人王友明,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家明,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雷呈艳,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明与被执行人张家明、雷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家明、雷呈艳已履行完毕,现执行款已发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