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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088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号万隆广场。负责人刁翔,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苏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青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苏州路28号房产[预售许可证:鄂十房预售字(2014)019号;房号:1号楼1-33-1、1-32-1、1-29-1、1-28-1、1-27-1、1-15-1、1-14-1、1-13-1、1-12-1、2-21-3、2-19-3、2-4-4、2-2-4、2-2-5,2号楼1-1-2、1-1-4、1-10-2、1-13-3、1-1-5,3号楼1-10-5、1-6-1、1-5-1、1-4-1、1-3-1、1-2-1、1-5-3、1-3-3、1-5-5、1-4-5、1-2-5、1-1-5、1-4-4,4号楼1-4-1、1-3-1、1-7-1、1-7-2、1-7-3、1-1-4、1-2-4,5号楼1-8-1、1-6-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