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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海伦与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伦,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76号原告:李海伦,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兵,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法定代表人:阚宏明。原告李海伦与被告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海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伦负担。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