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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63肖国海与江苏双羊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海,江苏双羊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0民初63号 原告:肖国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宏,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双羊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春,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国海与被告江苏双羊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肖国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国海负担。 审 判 长  胡迎阳 审 判 员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种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