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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弘日橡塑螺杆机械厂与东莞市力拓橡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弘日橡塑螺杆机械厂,东莞市力拓橡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591号原告:舟山市定海弘日橡塑螺杆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和建村里小岙沙塘19号。投资人:汤武岳,厂长。被告:东莞市力拓橡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果合岭变电站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弘日橡塑螺杆厂诉被告东莞市力拓橡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定海弘日橡塑螺杆机械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弘日橡塑螺杆机械厂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弘日橡塑螺杆机械厂负担。(此页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