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伍宝丽、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宝丽,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宝丽,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号6、7和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EVANSMARKARTHUR。上诉人伍宝丽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宝丽在原审中诉请:1.被告补偿原告劳动合同终止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240元、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补偿金5250元;2.被告补偿原告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31日奖金700元、全勤300元,共1000元;上述合计10,490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伍宝丽曾申请仲裁,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被仲裁委决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案纠纷并没有经过仲裁处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伍宝丽的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伍宝丽的起诉。上诉人伍宝丽不服一审裁定,仍以其起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并请求:1、佳航公司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40元;2、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金1750*3=5250元;3、佳航公司补发2017年3月2日至3月31日奖金700元+300元全勤共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系上诉人伍宝丽不服一审驳回起诉裁定而引发的二审案件,主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伍宝丽关于本案的诉讼是否符合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而非其关于劳动合同纠纷实体权利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仍以原起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仍以实体权利保护为内容,均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根据伍宝丽提出的诉请,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是该案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对此,一审裁定已经做出详尽阐明,本院不再赘述,故一审裁定驳回其伍宝丽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山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