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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雷文达与唐山市海港通拓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达,唐山市海港通拓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042号原告:雷文达,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滦县。被告:唐山市海港通拓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王滩镇被告:王建国,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乐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地址: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9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A座16层。负责人:郑雪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林,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达诉被告唐山市海港通拓运输有限公司、王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文达未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焕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