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罗卫诉吕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字第188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卫,吕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83号原告:罗卫,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集,男,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春香,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原告罗卫诉被告吕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罗卫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卫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卫撤诉。审判员 吴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