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苗诉被告金志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苗,金志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陈玉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金志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玉苗诉被告金志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自,本院自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