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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全新与杨占立、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新,杨占立,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139号原告:全新,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占立,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新城镇河北花苑50幢-3商铺。法定代表人:庞耀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全新与被告杨占立、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全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3634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全新;送达费90元,由原告全新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满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