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德辉与郑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辉,郑何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45号原告:胡德辉,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告:郑何昌,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欢、林思琪,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德辉与被告郑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德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何昌的起诉。本院认为,胡德辉以与郑何昌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郑何昌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德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胡德辉负担。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