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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德辉与郑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辉,郑何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45号原告:胡德辉,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告:郑何昌,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欢、林思琪,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德辉与被告郑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德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何昌的起诉。本院认为,胡德辉以与郑何昌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郑何昌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德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胡德辉负担。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