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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建奎与张学焦、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奎,张学焦,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188号原告:刘建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张学焦(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被告: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54号3幢422室。法定代表人:李厚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奎与被告张学焦、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奎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奎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