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建奎与张学焦、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奎,张学焦,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188号原告:刘建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张学焦(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被告: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54号3幢422室。法定代表人:李厚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奎与被告张学焦、青海众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奎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奎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