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柴爱勤与被告郑宏、付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爱勤,郑宏,付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827号原告:柴爱勤。被告:郑宏。被告:付文超。原告柴爱勤与被告郑宏、付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爱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军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关 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