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祝光亚、王京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光亚,王京,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陈家飞,陆龙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7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光亚,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京,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雪,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亚民,男,1989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刘永,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涡阳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景康乐,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静宁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家飞,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务川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陆龙飞,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福泉市。2017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光亚、王京、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陈家飞、陆龙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航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祝光亚、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在承租的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二小旁边浩沙健身楼二楼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窝点主任为张某伟,负责传销窝点的全部工作,被告人祝光亚、刘雪是窝点的管家,负责窝点的具体事务;被告人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协助管理。2016年12月29晚,被害人宁某被骗至该传销窝点,被告人祝光亚、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控制、殴打、威胁宁某,强行将其身上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品搜出,并将手机和银行卡收走。由于宁某害怕再被打便没有反抗,被迫屈服。在该窝点中,宁某吃饭、睡觉、上卫生间等都被被告人祝光亚、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随时看管,屋内防盗门被反锁,窗户装有防盗网,宁某完全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月3日案发。2015至2016年期间,张航伟与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等人在承租的东乡区孝岗镇木竹市场内一居民楼301室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处传销窝点的主任为薛强(身份待查),负责传销窝点的全部工作,同时安排张某伟及被告人王京等人为管家,负责窝点的具体事务,被告人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等人协助管理。2016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害人汪某1被骗至该传销窝点,随即被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张某伟、祝光亚等人控制。当汪某1要离开此窝点时,便遭到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及张某伟等人殴打、威胁,其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品被搜出,手机和银行卡被收走,汪某1被迫屈服。在该传销窝点中,汪某1吃饭、睡觉、上卫生间等都被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及张某伟等人随时看管,屋内防盗门被反锁,窗户装有防盗网,汪某1无法逃离。2017年1月2日至3日,上述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光亚、王京、刘雪伙同他人采取扣押他人随身财物、恐吓、殴打、反锁房门、监视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陈家飞、陆龙飞伙同他人采取扣押他人随身财物、恐吓、殴打、反锁房门、监视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祝光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京、刘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陈家飞、陆龙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祝光亚、王京、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陈家飞、陆龙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航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祝光亚、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在承租的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二小旁边浩沙健身楼二楼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窝点主任为张某伟,负责传销窝点的全部工作,被告人祝光亚、刘雪是窝点的管家,负责窝点的具体事务;被告人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协助管理。2016年12月29晚,被害人宁某被骗至该传销窝点,被告人祝光亚、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控制、殴打、威胁宁某,强行将其身上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品搜出,并将手机和银行卡收走。由于宁某害怕再被打便没有反抗,被迫屈服。在该窝点中,宁某吃饭、睡觉、上卫生间等都被被告人祝光亚、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等人随时看管,屋内防盗门被反锁,窗户装有防盗网,宁某完全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月3日案发。2015至2016年期间,张航伟与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等人在承租的东乡区孝岗镇木竹市场内一居民楼301室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处传销窝点的主任为薛强(身份待查),负责传销窝点的全部工作,同时安排张某伟及被告人王京等人为管家,负责窝点的具体事务,被告人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等人协助管理。2016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害人汪某1被骗至该传销窝点,随即被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张某伟、祝光亚等人控制。当汪某1要离开此窝点时,便遭到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及张某伟等人殴打、威胁,其身份证、银行卡、现金、手机等物品被搜出,手机和银行卡被收走,汪某1被迫屈服。在该传销窝点中,汪某1吃饭、睡觉、上卫生间等都被被告人王京、陈家飞、陆龙飞、祝光亚及张某伟等人随时看管,屋内防盗门被反锁,窗户装有防盗网,汪某1无法逃离。2017年1月2日至3日,上述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宁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份,我在网上QQ认识了一个叫“李某1”的女人,当时在网上她表示对我有意思,李某1经常叫我到东乡县玩,但是我一直没有请到假,直到2016年12月26日,我从上海到了抚州东站,然后我和“李某1”在东乡县东信百货见了面,她把我带到一个房子。进去之后我看到有好多人在,祝光亚叫我来打牌,我说不打,他又问我渴不渴,问了我好多。我看“李某1”进出两次后就没有回来了,我也想走,但是门被祝光亚他们锁着了。还跟我讲了好多警察害人什么的,叫我不要相信警察,然后祝光亚对我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一个坏消息,好消息就是我两年之内可以赚180万,坏消息就是要我把身份证、银行卡都拿出来,说这是公司不成文的规定。我不给他们,祝光亚就很凶地对我说:妈的,来这里你就要听我的,不管你是什么背景,是龙你给我盘着,是虎你给我卧着。然后我就和祝光亚吵了起来,后被祝光亚压倒在地上,旁边的不知道是谁把灯关了,对着我一顿拳打脚踢。打了三四分钟,我就听到祝光亚说不要打了,然后就有人开了灯,我当时躺在地上哭,声音很大,祝光亚在那说不要哭了,不要吵到隔壁的邻居。大概过了一分钟,我停止了哭,按照祝光亚的要求,把银行卡、身份证、富某的厂牌、手机、钱包(内有社保卡、网吧卡、170元左右的纸币、几个硬币)、衣服等东西交给祝光亚登记。祝光亚、刘雪、何铝、景康乐、罗某、王亚民、张刘永、卢某都打了我。我右边的太阳穴旁边被打肿了,右眼也充血,左手手腕外侧有积血,两腿膝盖处有淤青,坐的时候会感觉背部、前胸痛,两腿膝盖处会痛,右眼在滴眼药水的时候会痛。每天上午一节课,下午一节课,其他的时间打牌、吹牛,有时候张某伟或者其他主任会过来加课,天天给我洗脑,下课就会问我听懂没有,没有就继续讲,继续洗脑。早上吃稀饭加青菜、土豆汤,中午意大利面(很劣质的面),晚上粥一样的东西。平时做什么都要申请,上厕所要申请,甚至吐痰也要。我在传销窝点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随意走动,连上厕所、睡觉都有人盯着。(2)被害人汪某1陈述证实,2016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桥镇一家饭店务工,在打工的时候我通过QQ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李某2”的女孩子。我和“李某2”聊了四、五天就确定了男女朋友,“李某2”说她在鹰潭市做事,叫我也到鹰潭来,于是我就把上海的工作辞了,坐高铁到鹰潭找“李某2”,到了鹰潭后我就打“李某2”的电话,她让我到东乡,然后我打的去了东乡县。到了东乡之后“李某2”就和另外一个女孩子接我,把我带到东乡县县城一栋居民楼中。到了这个窝点之后,里面一共有十来个人,我感觉不对劲,就想离开,但是王京带了4、5个人拦着我不让我走,我就喊救命,王京他们把我按在地上并往我嘴里塞毛巾,对我说,是虎就给我卧着,是龙给我盘着,到了他们的地盘就要听他们的,如果不听话就弄死我,接着王京就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和身上,接着陈家飞、张某伟、陆龙飞、祝光亚也用拳头打我用脚踢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然后王京把我的手机、身份证等财物都没收了。一开始几天每天都有人跟着我,上厕所都有人跟着,大门都是锁着的,根本没有机会离开。在这个窝点他们24小时安排人看着我,白天安排人给我上课,告诉我只有购买了产品才能离开,最后我被逼的没有办法,过了5、6天我就叫我朋友打钱过来,花了2800元钱购买了一套产品,但是购买完之后还是不让我离开。(3)证人罗某证言证实,之前我在浙江打工,后来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女网友,她说她在东乡县,她喊我去找她玩。于是在2016年9月份的时候,我坐火车从杭州到了东乡县,有两个女孩子接我,接到我之后她们带我到东乡县逛街吃东西。到了晚上就把我带到窝点,到了之后,她们把我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都收走了,说是替我保管。之后她们每天给我上课,讲一些发财致富的故事,说她们公司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做香妃丽人化妆品,时间长了我就接受了她们的观点,花了8400元钱,购买了三套产品,但是她们什么产品都没给我。我没发展成功过下线。有一天,有一个女的带了宁某到“家”中,然后刘雪就对我和卢某说来了一个帅哥,你们没有经验,到旁边的房间待一会,并叫何铝看着我们两个。然后刘雪、祝光亚、张刘永、王亚民、景某个人和宁某待在另一个房间,薛强主任在客厅。没过多久我就听到那边的房间好吵,过了一会,灯熄灭了,之后我听到祝光亚说,别吵了,老实点,我还听到宁某发出“啊”的叫声。后来我和卢某又看到了宁某,发现宁某右边的眼角处红红的,我就知道宁某被打了。宁某24小时都有人盯着,上厕所、睡觉都有人看着,防止他逃走。(4)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我在QQ上认识了一个叫“毛利平”的女子,之后我们开始网恋。2016年12月19日,我应邀从郑州来到鹰潭市,之后“毛利平”又叫我打车从鹰潭市到抚州市东乡县东信百货,在东信百货,我见到“毛利平”和另外一个女子,之后我们三个一起吃了个早点,然后被带到了张某伟的窝点。进去房间之后,张某伟就叫人将我的手机和银行卡交出来,并叫人登记保管好。后来因为我没有好好听张某伟主任的话,他就叫不是我们窝点的几个人来打我,之后张某伟强迫我买香妃丽人产品,然后我在张某伟手上买了一套香妃丽人的产品,花了2800元钱。他们讲课没有课本,只是用嘴说。宁某刚来的时候,何铝把我和罗某叫到主任房间去了,叫我们蹲里面不要做声,宁某带到另一个房间,他们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之后传来了打架的声音,后来我发现宁某有被打伤的痕迹,右边眼睛里都充血了。(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祝光亚辨认出同案犯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陆龙飞、王京、陈家飞、张某伟,被害人宁某、汪某1。(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雪辨认出同案犯祝光亚、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张某伟、被害人宁某。(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亚民辨认出同案犯刘雪、祝光亚、张刘永、景康乐、张某伟、被害人宁某。(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刘永辨认出同案犯刘雪、王亚民、祝光亚、景康乐、张某伟、被害人宁某。(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景康乐辨认出同案犯刘雪、王亚民、张刘永、祝光亚、张某伟、被害人宁某。(10)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张某伟辨认出被害人宁某、汪某1,同案犯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祝光亚、陆龙飞、王京、陈家飞。(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宁某辨认出被告人刘雪、王亚民、张刘永、祝光亚、景康乐、张某伟。(1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罗某辨认出张某伟、祝光亚、刘雪、被害人宁某。(1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卢某辨认出张某伟、祝光亚、刘雪。(1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京辨认出汪某1、祝光亚、陈家飞、陆龙飞、张某伟及犯罪现场。(1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家飞辨认出汪某1、张某伟、王京、祝光亚、陆龙飞及犯罪现场。(16)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陆龙飞辨认出汪某1、张某伟、王京、祝光亚、陈家飞及犯罪现场。(1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汪某1辨认出祝光亚、陈家飞、王京、张某伟、陆龙飞。(18)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3日侦查人员对宁某被非法拘禁现场的检查情况。(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宁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受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的内容和处理经过。(21)被告人户籍等基本情况、前科证明证实,8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成年,均无违法犯罪记录。(2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证实,八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23)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薛强、何某、朱某、李某1等人的身份未查实。(24)被告人祝光亚供述证实,我之前是在浙江打工,后来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网友,具体网名不记得了,我和她聊了很久,知道她在东乡县。后来她约我到东乡县玩,我当时正好也不想在浙江打工了,就辞职坐火车从杭州到了鹰潭,然后坐汽车来到东乡县。到了之后,刘燕霞和另外一个女孩子一起在汽车站接我,她们带我到东乡县到处转,然后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她们就把我带到“家”里(传销窝点)。一进去我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都被收走了,之后每天都会有人给我讲课,不断给我讲怎么样当老板,如何发财致富,还说她们是做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产品的,公司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代理、业务助理、主任、经理、高级经理。只要投资公司的香妃丽人化妆品,2800元钱一套,就可以做老板。起初我是不动心,但是经过她们长时间给我上课,我就慢慢地接受了这些理论,最后买了13套产品,共花费了36400元钱,成为了老板。后来我慢慢地给其他人讲课,同事在网上通过聊QQ将陌生人骗到东乡县来搞传销,期间我拉到过一个人到东乡县(后来这个人逃了),我得到了500多元钱的工资。我一共待过三个“家”,在第一个“家”我是老板,其他两个“家”我是管家。当时在小天鹅宾馆附近的一个家时,当时主任薛强不在,朱某在。晚上的时候两个女的(薛某1、陈某)带一个男的到我们家中,然后那两个女的就走了。我后面才知道这个男子叫汪某1,当时王京就和汪某1聊天,让汪某1把手机、钱包、银行卡等东西都交出来,但是汪某1不同意,然后王京就把汪某1压在了地上,我们就都过去帮忙,张某伟压住汪某1的腿,陈家飞用毛巾堵住了汪某1的嘴,陆龙飞按住了汪某1的上身,我们就一起压住他,威胁他不要说话,之后汪某1就把东西拿出来了,王京把这些东西拿给了朱某,朱某就走了。我们后来24小时都盯着汪某1,他上厕所睡觉时我们都有人盯着他。他后来买了一套产品,应该都不是自愿的。大约是2016年12月底的时候,当时张某伟主任不在,是薛强主任在“家”中,薛嘉带宁某来到家里,然后我就跟宁某聊天,跟他说有一个发财的机会要把握,聊了一会,我就叫他把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东西拿出来,但是宁某不配合,还吵闹,我就用手在他的胸口打了一拳,并抓住他的衣领,然后我们扭打在了一起。宁某在后退的时候按住了墙上的开关,导致卧室的灯关掉了,因为他力气大,就把我按在了地上,我叫了一声,其他的人就都过来帮忙了。后来在客厅的薛强主任看到了,就走到宁某旁边打了他一巴掌,刘雪拿毛巾堵住了宁某的嘴,不让他叫喊,景康乐按住宁某的胳膊,王亚民过来帮忙,和张刘永把宁某压在地上。我和薛强就威胁宁某不要乱动,老实点,不然弄死他。后来我就叫大家起来,宁某可能因为害怕,就同意登记了。之后我们就24小时都让人盯着宁某,上厕所的时候人让人跟着,睡觉的时候两个人把他挤在中间,晚上睡觉的时候我和刘雪睡在门口,防止有人逃跑。(25)被告人刘雪供述证实,之前我都在外地打工,主要在工厂做机电一体化,后来我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小叶”的女网友,她说她在抚州东乡县做事,还喊我去她那里玩。2016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就坐火车从老家江苏到了江西省东乡县,在东乡火车站“小叶”和另外一个女孩子接到了我,然后带我到东乡县城逛街,等到了晚上她们就带我去了一个房间。进了房间,我看到有好多人,“小叶”就收走了我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东西,我当时心里很害怕,怀疑是进了传销,但是又不敢反抗。没过几天,有一次我上厕所便想从窗户逃跑,但是窗户有防盗窗,我就被发现了,他们威胁我,让我老实点,不然弄死我,我就再也不敢逃跑了。之后他们每天给我上课,主要讲他们的公司和产品、公司等级划分。后来我陆陆续续购买了14套产品,一共花了39200元钱。虽然我买了很多东西,但是我什么东西都没得到。我也会经常用QQ添加陌生人聊天,目的是骗他们到东乡县来从事传销活动,但是一次也没成功。前几天,宁某被一个女孩子带到传销窝点来了,当时宁某可能是因为发现了是传销窝点,所以比较激动,祝光亚要他把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东西拿出来登记,但是宁某不同意,还是要逃跑,祝光亚就喊我们帮忙控制住宁某,将宁某控制住后就威胁他不要乱动,不然就弄死他。之后张某伟叫我们每天24小时跟着宁某,包括上厕所、睡觉,防止他逃跑。当时祝光亚拦住宁某,结果被宁某压在地上,我就赶紧跑过去压在宁某身上,并摸到一条毛巾堵住宁某的嘴,防止他喊出来。(26)被告人王亚民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小琴”的女孩子,在东乡县电子厂上班,之后我们就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2016年11月份的时候,“小琴”叫我有空到东乡县找她玩,并且可以介绍我到电子厂上班,于是在2016年11月底的时候,我向厂里请假来到东乡县。到了东乡县之后,“小琴”和另外一个女孩子接到了我,我们三个就一起去吃饭,然后她们就把我带到了一个房间。进入房间后,我看到里面有四个男子在打牌,一个男子在看门,后来他们叫我把身上的所有东西都拿出来登记,我就感觉不对劲,但是因为对方人多,我就没有吭声。开始几天他们一直不让我出房间门,白天上厕所的时候,刘雪、何铝两个人都会跟着我,防止我逃跑。他们让我投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花2800元钱购买一套香妃丽人的化妆品,一两年后就能赚到360万元,这个时候我就知道他们是传销的。后来从别的“家”里来了两个人,告诉我公司规定每个成员都要购买产品,叫我老老实实待在家里,我看到他们人多,因为害怕就买了一套公司的产品。5、6天前,“家”里来了一个新成员,叫宁某,宁某刚来的时候,就被带到房间里面来了,当时房间里面有我和刘雪、景康乐、张刘永四个人在打牌,祝光亚和宁某聊天,然后就要宁某把所有的东西拿出来登记,宁某不同意,祝光亚就对宁某说,你是龙也要给我盘着,你是虎都要给我卧着,宁某说我们是抢劫的,然后宁某站了起来,把祝光亚推开并往外面跑,祝光亚马上上前拉住宁某,并抱在一起打了起来,然后房间的灯不知道为什么就关了,什么都看不见,宁某把我也按在地上打,之后房间所有的人都和宁某打了起来,并将宁某按在地上打,我一直按住宁某的左手不让他动。后来宁某就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登记了。我一共购买了四套产品,每套2800元钱。(27)被告人张刘永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9日晚上大概十点钟左右,我和祝光亚、刘雪、景康乐、王亚民几个人在房间里面打牌,这个时候一个女的(没见过)带着宁某进来了,祝光亚见到了就跟他聊天,说带他是来考察一个项目,让他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登记保存,宁某不同意,并抱着祝光亚一起摔倒在地上,祝光亚就说,按住他打。我们四个人就都站起来,这个时候不知道是谁把灯碰灭了,王亚民和景康乐按住宁某,不让他动,我就上前在宁某背上踢了几脚,刘雪和祝光亚也打了宁某,因为当时没有灯,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楚。打完之后,祝光亚问宁某还跑吗,宁某说不跑了,然后刘雪就把宁某的东西进行登记,登记完后拿走了宁某的手机和银行卡,把钱包还给了宁某。之后刘雪和祝光亚吩咐张刘永和王亚民看住宁某,叫宁某睡在张刘永和王亚民中间,如果宁某晚上要上厕所,必须把张刘永和王亚民叫醒,陪他上厕所。(28)被告人景康乐供述证实,半年多前,我在晚上认识了一个叫“薛某2”的女人,她告诉我她今年22岁,甘肃天水人,在东乡县这边的一个服装店里卖衣服,后来她叫我来东乡这边玩,我那时候刚好没有女朋友,就买好火车票到鹰潭,之后在“薛某2”说的地址见到了她。“薛某2”接到我后,就带我到处逛了一下,吃了饭就带我去了一个房子。进去后我看见有四五个男的在打牌,王京见到我就走过来跟我说,“薛某2”带我来这里,是让我考察一个行业,叫我把身上的物品都拿出来登记,我以为他们是黑社会,比较害怕,就把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放在旁边的凳子上。之后就一连上了三天的课,上课的人都不一样。上厕所的话要跟王京打报告,他是管家,上厕所的时候还有一个“家人”陪着我,睡觉的时候几个“家人”把我夹在中间,管家和主任睡在房间门口。我没有被威胁、伤害,是自愿待在这个传销组织的。2016年12月29日晚上大概9点多钟,我和祝光亚、刘雪、张刘永四个人在打牌,一个女的(应该是其他“家”的人员)把宁某带到我们这里来了,祝光亚就过去跟他说话,说带他来考察一个行业,让他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拿出来登记,宁某不同意,并推了祝光亚一把,然后就站了起来,祝光亚说,把他按住,我们五个人就一起站了起来,站起来的时候不知道是谁碰到了灯的开关,把灯关了。然后我们五个人一起把宁某按在地上,宁某不停地反抗,过了一会祝光亚问宁某还闹吗,宁某说不闹了,祝光亚就把他放开了,然后宁某起来自己把钱包拿出来登记。刘雪回来后,吩咐张刘永和王亚民看住宁某,叫宁某睡在张刘永和王亚民中间,如果宁某晚上要上厕所,必须把张刘永和王亚民叫醒,陪他上厕所。(29)被告人王京供述证实,汪某1是由薛强在网上冒充女孩子骗来的,当时汪某1是由薛嘉和另外一个女孩子带到我们窝点来的,后来那两个女孩子就走了。我就去和汪某1聊天,叫他把手机交出来,汪某1就不交,说要上厕所,然后我觉得汪某1发现不对,就一直跟着他,汪某1一出房间就想跑。这时张某伟、陈家飞、祝光亚、陆龙飞等人就过来捂住汪某1的嘴,我们把汪某1摔在地上,把他手脚按住,我就凶他。然后还有人去用毛巾堵住汪某1的嘴,我们就这样把他按了五分钟左右,他服软后我们就把他放起来了,我就把他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登记,后来我让他睡觉的时候也老实点,并安排了人看着他,第二天我们轮流给他讲课,第三天有个主任来了,辱骂了汪某1,我们就把他头压在水里面教训了汪某1一下,后来汪某1借钱买了天津天狮的产品,我们就放松了对他的看管。刚开始的三四天我们不准汪某1离开房间,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30)被告人陈家飞供述证实,201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张某伟、王京、祝光亚、陆龙飞等人在传销窝点吃了饭后就在房间打牌,在我们打牌的时候两个女的带了汪某1进来,在汪某1进来后那两个女的就离开了,汪某1见情况不对转身想走,王京就迅速跑过去抓住汪某1,我、祝光亚、陆龙飞、张某伟等人就也把汪某1按到地上,祝光亚还打了汪某1两巴掌,当时还有一个人拿毛巾捂住汪某1的嘴巴,王京一边按住汪某1一边还威胁他让他老实点之类的话,我们将汪某1按到地上一会儿后汪某1就服软了,王京就对汪某1的随身财物进行了登记并扣押了汪某1的手机。第二天我们就给汪某1洗脑,第三天的时候一个叫朱某的主任来收钱了,发现汪某1没买产品就不高兴,我们就打了汪某1,第四天汪某1就买了一套我们的产品入伙了。我们不光殴打了汪某1之外,我们窝点的主任、主管还安排我们时刻监视着汪某1防止他逃跑。(31)被告人陆龙飞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两个女孩子把汪某1带到了我们家里,女孩子待了一会儿就离开了。王京就先去和汪某1谈,汪某1可能就觉得有点不太对劲,就想出去,王京就动手去抓汪某1,我和陈家飞、祝光亚、张某伟等人就一起过去帮忙,我们一起把汪某1按在了地上并打了汪某1,后来还有人拿毛巾堵住了汪某1的嘴巴。过了一会儿汪某1就服软了,我们就把汪某1的随身东西登记好,把他手机、打火机等东西扣下了,然后王京就叫我们洗漱睡觉,但不要睡得太死,要看好汪某1。前三天汪某1去洗漱上厕所都有人看守,防止汪某1逃跑,后来有一个主任来我们家中,那个主任和王京、陈家飞、祝光亚等人一起把汪某1带到另一个房间,里面动静比较大,具体在做什么我不知道,结束后我看见房间地上有很多水,汪某1脸上和头上也有很多水。(32)同案人张某伟供述证实,主任级别是管好自己家里成员的生活,还有就是到其他家庭去“坐寝”、谈心。“坐寝”是到别的家庭聊天,鼓励他们发展下线。东乡县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主任有石某、高某、辛某、刘某、薛某3等。这几个主任的家庭我都去过“坐寝”。“开资会”每个月开一次,我去过好几次。我是2015年10月份,通过朋友介绍来的东乡县电子厂上班,到了之后才发现是骗来搞传销的,后来我就加入了这个组织,并在里面担任了主任。我刚进入这个组织后,当时那个家庭的主任朱某安排人员跟我聊天、安慰我、还跟我上课,讲公司的发展情况,不让我离开房间,白天上厕所的时候都会有人跟着我,睡觉的时候也安排人员在我旁边,还安排了一个人晚上不睡觉,坐在我睡觉的房间的门口,专门负责看守房门。我一共购买了九套香妃丽人的化妆品,2800元钱一套。第一次购买香妃丽人化妆品我是不愿意的,后来的都是我自动购买的。上课是由主任安排人员,用之前搞传销的人员所做的笔记来跟大家上课。我加入传销组织后总共发展了两个下线,一个张进,一个杨昌武,都是通过QQ聊天骗来的。我现在是主任,祝光亚是管家,刘雪是学习管家,其他人是成员。我的工资是每个月固定的500元钱。宁某刚来的时候不听话,祝光亚、刘雪、王亚民、景康乐、张刘永控制他的时候打了他,之后宁某害怕了就交出了随身物品。汪某1是“薛嘉嘉”和另外一个女孩子带来的,他一进来就被王京喊到一边去说话,后来汪某1突然往外跑,王京就上前按住他,在别的房间玩的祝光亚、陈家飞等人上前将汪某1按倒在地,汪某1被压倒后就大声喊救命,有人就拿毛巾堵住汪某1的嘴。王京、祝光亚、陆龙飞、陈家飞将汪某1按倒在地后还打了汪某1。我们一直跟着汪某1不让他逃跑,开始他不配合,我们就连上厕所也跟着他,在晚上睡觉的时候我们还安排了人睡在门口、窗户附近防止汪某1逃跑,我们限制了汪某1的人身自由。我的上级经理叫杨开平,贵州人,他经常换电话号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经查合法、有效,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光亚、王京、刘雪、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陈家飞、陆龙飞共同采取扣押他人随身财物、恐吓、殴打、反锁房门、监视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祝光亚、王京、刘雪是传销窝点管家,负责窝点的具体事务,三人在实施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中被告人祝光亚两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王亚民、张刘永、景康乐、陈家飞、陆龙飞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祝光亚等八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属初犯,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光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三、被告人刘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四、被告人王亚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五、被告人张刘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六、被告人景康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七、被告人陈家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八、被告人陆龙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