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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修水县三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林伍、黄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水县三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林伍,黄英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730号原告:修水县三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南桥佳园七栋一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车利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华,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林伍,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黄英芳,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修水县三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林伍、黄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水县三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水县三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衍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