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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川军与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川军,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74号申请人:张川军,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佑欣,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B座11楼。法定代表人:刘言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川军诉被告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66439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川军向本院提交案外人张洲洋、陈宇樱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案外人张洲洋、陈宇樱自愿以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3栋2单元21楼2102号房屋(权×××)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洲洋、陈宇樱共同所有的位于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3栋2单元21楼2102号房屋(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3664399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