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坤与吴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吴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93号原告:刘坤。被告:吴琴。原告刘坤与被告吴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子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