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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兰、丁忠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丁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543号申请人:于兰,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丁忠宝,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兰与被执行人丁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忠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丁忠宝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