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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姬顺林与武建军、杨小荣、许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顺林,武建军,杨小荣,许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姬顺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小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许丽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许丽萍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的账户的存款xxx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许丽萍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的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