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李影超、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李影超,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67号之一原告刘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一被告李影超,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二被告王晶,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刘军与被告李影超、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住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导致本院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原告已交纳),免予交纳,保全费220元(贰佰贰拾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诗 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