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学德、谢伟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德,谢伟雄,李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德,男,51岁,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谢伟雄,男,50岁,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李学胜,男,39岁,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李学德申请谢伟雄、李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伟雄、李学胜应支付申请人李学德案款45640.0元,承担执行费584.6元。本院已执行30300元,尚有153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伟雄;李学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