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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港区福都商贸有限公司与夏庆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航空港区福都商贸有限公司,夏庆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249号原告:郑州航空港区福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六街与郑港七路交叉口山顶福都时代广场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魏春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庆云,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郑州航空港区福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庆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萌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赵妙金书 记 员  慎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