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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伟、王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姜伟,王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骆栋,行长被执行人姜伟,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亚红,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伟、王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伟、王亚红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105执5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姜伟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3号26层261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后本院委托河南宏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房产的评估值为758300元,经依法公开拍卖。2017年6月26日,竞买人李红以5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姜伟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3号26层2612号房屋的查封;二、前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李红所有。三、买受人李红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