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志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272号公诉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军,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0被抓获,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辩护人邓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军及其辩护人邓胜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军利用捡拾到的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河北省邯郸市办理银行卡、手机卡,于2016年2月至9月,通过QQ群散布可以出售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汇款共计115421元。其中:1、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志军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骗取山东省莱阳市的梁某向其卡号62×××03的银行卡汇款24726元。2、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王志军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骗取河北省衡水市的史某向其卡号62×××03的银行卡汇款44695元。3、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王志军以出售钢材为由,骗取江苏省泰州市的王某向其卡号62×××03汇款10000元。4、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王志军以出售钢材为由,骗取江苏省泰兴市的张某2向其卡号62×××03的银行卡汇款6000元。5、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王志军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骗取菏泽市的陈某向其卡号62×××32的银行卡汇款3000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供了被告人王志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史某、王某、张某2、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1、宋某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及陈某提供的汇款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志军对起诉书指控骗取陈某3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一至四起没这回事,也不认识他们。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军诈骗梁某、史某、张某2、王某的证据不足,应从犯罪数额中去除。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王志军利用捡拾到李某的身份证,并冒用该身份信息在河北省邯郸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分理处办理了银行卡(62×××32)。2016年9月28日,通过QQ群散布以代开增值税发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向其该银行卡汇款30000元。后被告人王志军的家人代其偿还被害人陈某现金20000元,被害人陈某对王志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志军的家人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志军的基本身份情况。⑵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10月20日,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民警在该辖区唯炜网吧内将王志军抓获,同日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次日转押到菏泽市看守所。⑶被害人陈某提供的QQ联系记录及汇款记录,证实陈某通过QQ群联系到“骏驰钢铁”的好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提供00362401号等5张发票图片,于2016年9月28日向对方汇款3万元,之后便失去其联系。⑷邯郸市鲁梁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开具过票号为00362401、00362399、00362400、00262402、0036240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⑸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名下130××××6107、132××××6846的手机号不是其本人办理的,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通话清单、王志军所说的“老曹”信息不祥,无法查实。⑹谅解书,证实被害��陈某收到王志军家属赔偿现金2万元,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其在QQ群看到“骏驰钢铁202018872”销售发票的信息,对方自称叫李某,在河北省邯郸市经营钢材,并告知了银行卡号(62×××32)。因为通过正规渠道开具的发票需要支付百分之十七的税点,“骏驰钢铁”的税点是百分之六点八,其要求开53万元增值税发票,税款是3.6万元,其通过手机银行向“骏驰钢铁”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3万元,之后“骏驰钢铁”的手机号、QQ号就联系不上了。3、被告人王志军供述,证实2016年夏天,其用捡到的李某身份证在邯郸市人民路的信用社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了冒用李某身份信息办理的电话卡。2016年9月28日,其通过网络QQ27×××78(“骏驰钢铁”),以销售钢铁发票的名义,骗取山东菏泽一个人3万元钱。其对菏泽的这个人说,在邯郸市有经营钢铁的门市,可以开钢铁类的增值税发票。经过协商以百分之六点七的手续费达成交易。其根本没有真实的发票,就是用电脑做出假发票的照片后,用手机拍下来通过QQ发给他。山东菏泽的人相信了,就通过网银分两次转给其3万元钱。其分6次把钱取了出来之后,就把山东菏泽这个人的QQ号拉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军诈骗梁某、史某、王某、张某2的钱财,经查,被告人王志军一直否认诈骗了上述四人的钱财,尾号为50803的建行卡亦非本人所办理使用;除了银行汇款明细,梁某、史某、王某、张某2只提供了通过“QQ群”联系到一个自称是李某的人��并称有能力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售钢材,才被骗取了钱财的证言;对方的联系方式、双方通话记录均未能提供;尽管户名为李某的建行卡(尾号为50803)与被告人王志军所使用的手机号与张某2的手机进行过通话,但证人李某证实其身份证在2012年已丢失,期间不排除被他人使用的可能,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得出唯一的结论,故认定被告人王志军对梁某、史某、王某、张某2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志军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军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军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军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秀娟审 判 员 郑 敏人民陪审员 殷付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伟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