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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培全与王海燕、鄢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全,王海燕,鄢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204号之二原告:杨培全,男,生于1967年12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海燕,女,生于1978年12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鄢忠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全诉被告王海燕、鄢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告王海燕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海燕的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袁昌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