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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艳诉关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关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3民初1321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关家涛,男,满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原告张艳诉被告关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关家涛于2007年11月30日以煤矿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有钱时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还给原告。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但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推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张艳与被告关家涛不存在借贷关系,故本案原告张艳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张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