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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永琪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永琪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853号之一原告:宁波市北仑永琪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88617G)。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中路8-1号3幢1号。法定代表人:杨胜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4524439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富山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汪贵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永琪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永琪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德普文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永琪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