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慧申请执行何萍、刘向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何萍,刘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杨慧。被执行人:何萍。被执行人:刘向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杨慧申请执行何萍、刘向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何萍、刘向林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4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