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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德文、陈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文,陈琦,高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70号申请人:徐德文,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申请人:陈琦,女,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高驰,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德文、陈琦与被申请人高驰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2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驰驾驶的无牌电动四轮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