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小慧与包旭芳、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小慧,包旭芳,楼某,陈梅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575号原告:楼小慧,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包旭芳,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某,男,200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梅卿,女,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小慧与被告包旭芳、楼某、陈梅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小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楼小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