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晟与庞力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晟,庞力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090号之一原告:陈晟,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庞力久,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住象山县。原告陈晟与被告庞力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陈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晟负担。审 判 长 欧仙允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