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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晟与庞力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晟,庞力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090号之一原告:陈晟,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庞力久,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住象山县。原告陈晟与被告庞力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陈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晟负担。审 判 长  欧仙允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