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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人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卫任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人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卫任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468号原告:合肥人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昆,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任宝,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人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卫任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人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